內在的事務撮要:假如被公然,犯法記載將成為制約被科罪者的失業及其他機遇的畢生臭名。包含西班牙在內的歐洲國度在認可小我信息隱私權和限制累犯的社會好處的同時,還嚴厲把持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傳佈。比擬之下,依據其對于審訊法式公然、談吐不受拘束和小我自我防衛權的國度任務,包養 美國則答應(甚至推進)普遍傳佈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關于美國和西班牙在大眾獲取小我刑事犯法前科信息政策上所表現出的深入差別的比擬研討,能提醒出兩國所持政策背后的文明不雅和法令不雅,以及兩國在試圖協調此類政策同其他社會—政管理念和目的之間關系時所面對的沖突與不合。
關 鍵 詞:法庭記載 犯法記載 信息隱私 附帶性后果 再社會化 court records criminal records informational privacy collateral consequences rehabilitation
一、引言
小我犯法前科信息能否應該成為公共信息,能否任何對之有愛好者均可取得,或許應當部門或所有的保密,對于一個被科罪的犯法行動人的將來而言意義嚴重。原告人完整能夠以為,“被科罪的罪犯”這一無法拭往的臭名比社區監視(community supervision)、罰金甚至禁錮刑更為無害。假設一個被科罪者不得不公然地蒙受針對他的科罪,像貼著商標一樣,那么,他勝利地從頭融進社會的能夠性將會下降。①盡管這般,不公然科罪信息也許包養網 會減弱科罰的威懾力,并且將小我和社會組織置于被一個已證實具有犯法偏向的人所損害的風險中。②
判定誰可以獲取或應用小我犯法前科信息時,需求堅持談吐不受拘束、司法通明、科罰威懾、小我和社會維護與小我的隱私、莊嚴和再社會化等價值不雅之間的均衡。除此之外,以後的信息技巧讓小我犯法前科信息包養網 的傳佈范圍變得難以把持。
美國有關小我犯法前科記載的“公然”的法令和實行與歐洲的法令和實行構成光鮮的對照。盡管就此題目而論,歐洲國度之間存在纖細的分歧之處,但西班牙的法令和政策是歐洲國度偏向于將公然表露犯法前科視為有損人格莊嚴的典範。③是以,僅聚焦于研討西班牙就可以在美國和歐洲的政策之間停止可掌控的並且深入透闢的比擬。④此對照也許會壓服美國的讀者,美國的政策和實行并不是無律例避的。同理,此對照也能夠會讓歐洲的讀者信任,在平安需求不竭增添的古代情勢之下,⑤抵抗來自各方的壓力進而更為普遍地供給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是艱苦的。
在美國,人們可以經由過程三種道路獲取犯法記載信息。第一種,聯邦和州犯法記載信息庫向一切的聯邦、州以及處所法律機構與其他很多的取得受權的公共和私家機構、組織和貿易機構發布犯法記載信息。第二種,任何對某一特定小我在特定法院(或法庭)能否曾被鑒定有罪富于獵奇心者均可前去該法院并且請求檢查案件目次表以及其感愛好的任何案件檔案。除多數幾類需求“密封”的案件外,找出特定的案件檔案并不艱苦,由於每一個法院的已決和未決案件的目次表根據原告人的姓名都可以查詢到。每小我都可以檢查并復制法庭記載。別的,人們可以在線獲取越來越多的法庭記載並且在偏僻地域也可以查詢到。⑥第三種,不想投進時光和精神往查詢法庭記載的求知者可以從私家信息供給商們的旺盛的市場上取得其想要的信息。供給商們將免費為其在處所、全州、全國范圍內停止搜刮。他們可以或許在每一個法院內經由過程文檔查詢或許越來越多地應用電子查詢手腕搜刮法院文件找出所要的信息。在一些州,最高法院治理機構也向私家供給商出售犯法記載信息。
美國關于獲取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法令和實行重要是由憲法和仇恨機密法庭與機密審訊的政治—法令文明所決議的。假設一小我取得了犯法判決信息,《憲法第一修改案》維護他將此信息以行動或書面表達的情勢以及(或許)以印刷的情勢或許在因特網上傳遞給其別人的權力。當局不克不及禁止或許處分人們表露與一個被指名的小我的犯法記載有關的真正的信息,“一旦真正的的信息被公然的法庭文件表露,以供大眾查閱,媒體也不得由於公布該新聞而受處分”⑦。
美國關于不受拘束獲取和傳佈犯法前科信息的政策表現并且強化了如許的理念,即報應和威懾是實用刑法的基礎道理。人們默許,潛伏的犯法人會被勸止不往實行犯法行動,由於他們懼怕,一旦被抓到,他們將覺得很難看、人見人躲并且在各類失業機遇前被謝絕。⑧正如有名法學家亨利·哈特(1958)所言:“一個憲法制訂者偏向于將通俗人躲避其社區品德訓斥的意欲視為……一個不成或缺的影響人類行動的強力原因。”⑨
美國有關審訊公然和犯法記載公然的政策異樣反應出如許一個理念:人們具有符合法規的權益原告知其所雇用的、承租其衡宇的、一路從事貿易一起配合的、正在來往的人的品德若何。很多聯邦和州法令制止具有犯法前科者從事特定的任務、個人工作和行業。雇主凡是會審查并且謝絕有前科的求職者。此種犯法預防辦法需求公共和私家雇主、通俗人在凡是情形下可以便利地取得與之來往的人的犯法前科信息。年夜大都美國人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銀行應當可以或許查明求職者能否之前被判有貪污罪或偷盜罪;黌舍官員不擔任任,因此未能發明請求巴士司機職位的人以前能否被判處醉酒駕駛或許莽撞駕駛罪。異樣地,他們也會支撐一位家長有權斷定一個將被雇用的保姆能否已經被判處性侵兒童罪或許其他任何能夠與批准雇用此人相干的罪惡。全國性的“梅根法案”即是一個選擇公然小我犯法記載的凸起例子。他們請求當局官員在萬維網上發布已被科罪的性犯法人的姓名、照片以及犯法記載。(11)
比擬之下,同其他歐洲國度一樣(英國除外),西班牙認可小我的隱私權、人格莊嚴權、聲譽權等權力,這些權力可以或許維護小我以免其犯法前科信息被當局和非當局組織表露。(12)《西班牙刑法典》(第136條第4款)規則: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只可以向法院、某些差人機構以及犯法記載者自己表露小我犯法記載。《西班牙憲法》規則國民享有公然審訊權(第120條),可是為了維護小我的聲譽和隱私,不答應大眾查詢包含刑事判決書在內的法院檔案。現實上,已公然的法院判決以隱往真正的姓名和其他可辨認信息的方法來維護原告人的隱私。盡管西班牙的法令將刑事原告人以前的科罪記載視為影響量刑的原因,但是其并不以為恥辱是一種符合法規的抗衡犯法或許威懾戰略;現實上,西班牙法學家們以為這是令人震動的不雅念。(13)西班牙的法令將再社會化作為刑事量刑的重要目的,果斷地努力于再社會化的目的強化了其不公然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選擇。
本文將比擬西班牙和美國在獲取小我犯法前科信息方面迥然分歧的政策。文章第二部門會商了在獲取法庭記載或許傳佈小我科罪或許量刑信息方面存在不合的六個西班牙案例。在第三部門中,我們探查并且對比讓西班牙和美國的大眾獲取小我犯法前科信息政策發生這般差別的要害法令準繩,即有權應用法庭記載、維護隱私和聲譽、維護小我數據、談吐不受拘束和再社會化等準繩。
二、闡釋性的西班牙案例
(一)有能夠從法庭判決中獲取犯法記載信息嗎
案例一:Tribunal Supremo(Sala de lo Contencioso-Administrativo,Sección 1a)STS,March 3,1995
S.A.團體無限公司(Grupo Interpres,S.A.)向貿易機構客戶供給財政信息。為了推進其營業,它以《憲法》第120條(“除訴訟法事前有規則外,訴訟法式將公然停止”)和《司法機構組織法》[Ley Orgánica del Poder Judicial(LOPJ)](14)第235和第266條(“任何有短長關系者均有權取得法庭判決”)為根據,請求檢查卡斯蒂利亞·萊昂(Castillay León)和加納里斯(Canarias)兩個自治區(15)法院的平易近事判決。上級法院否決了該請求,是以該公司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裁定,大眾獲取有關法庭審訊法式方面信息的權力根據訴訟法式的階段而有所分歧。最高法院認可,《西班牙憲法》和《司法機構組織法》中規則的公然性準繩,付與國民餐與加入法庭審訊法式的推定權力。盡管這般,只要訴訟當事人有權收到法庭作出的判決書。緊接著最高法院處理了以下題目:法官能否可以或許應當向作為非訴訟當事人的法令實體或天然人供給判決書的復本。相干律例(《司法機構組織法》)規則,已簽訂的判決書底本必需存檔于法官的辦公室中并且任何有短長關系者均可以或許檢查。在最包養高法院看來,固然“有短長關系者”并非只是一個對此富于獵奇心的人,而是一個可以或許證實其和案件有本質和奇特的聯絡接觸的人,即判決書的對象。遺憾的是,最高法院并未說明什么是“本質和奇特的聯絡接觸”。
即便一小我經由過程此項查驗,但是他還必需知足別的兩個前提:(1)發布其想要獲知的信息不會影響訴訟當事人的基礎隱私權;(2)被表露的信息只能用于司法目標(好比量刑)。最高法院發明S.A.團體無限公司獲得上述信息是為了獲取貿易好處,是以其採納該公司的上訴。盡管這個裁定是關于應用平易近事判決信息的爭議,但一切的法院和法令注釋學者以為該裁定異樣也實用于刑事判決。
在美國,大眾有權檢查并且復制法庭記載,包含案件目次表、判決書、量刑、庭審記載以及lawyer 的案件摘要。(16)美國的法官、政治學家、法令學者都將司法通明視為平易近主當局的需要前提。(17)假如在美國的話,S.A.團體無限公司便可以或許檢查并且復制由宣判法院作出的任何判決。
(二)當局非法律機構可以或許從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獲取犯法記載信息嗎
案例二:STC 22July 1999(No.144)
西班牙最高法院保持H(被隱往姓名的原告)的刑事譭謗罪原判,判處其一個月零一天禁錮以及暫停其競選公職的權力。遭遇譭謗的受益人催促選舉機構撤消H餐與加入競選選任職位的標準。選舉機構向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提出請求并且取得H的犯法記載。顛末審查他的犯法記載,該選舉機構撤消了H競選選任職位的標準。H以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向該選舉機構表露其犯法記載信息侵略了他的權力為來由,將該決議上訴至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以為,憲法上的隱私權維護小我免遭其小我信息從一小我或許機構傳播至另一小我或許機構。該法院指出犯法前科信息是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必需予以保密的私家信息。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僅被受權向犯法記載信息的對象、法院或許某些差人機構供給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在這個案件中,選舉機構未被受權請求取包養 得該信息,并且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也未被受權完成此請求。(18)是以,憲法法院作出決議,隱私官僚求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不得公然犯法判決,由於“憲法上的隱私權包管了隱姓埋名不被了解的權力,為了讓社區不了解我們是誰或許我們是干什么的”。
美國每一個州都有一個犯法記載信息庫。州級的犯法記載數據庫由包養 聯邦查詢拜訪局的州際成分辨認索引和綜合主動指紋辨認體系(19)銜接和和諧在一路。大眾無權應用這一法律信息體系,可是為數浩繁的聯邦法令和州法令受權這些信息庫向年夜部門的當局機構以及品種單一的私家雇主和平易近間社團供給犯法前科信息。1972年經由過程的一項聯邦法則受權聯邦查詢拜訪局可以向經州級法令受權的(以及顛末美國司法部長允許的)任何可以提出此請求的人或許組織發布犯法記載信息。有一千多項州級法令受權八門五花的當局部分和私家機構、組織以及貿易機構可以獲取這類信息。(20)是以,在美國,一個當局機構,好比一個州的選舉監視機構,可被受權從州級犯法記載信“謝謝你,女士。”息庫取得有關的小我犯法前科信息。
(三)相較于普通民眾來說,媒體能否能更不難獲取刑事判決信息
案例三:Tribunal Supremo(Sala de lo Contencioso-Administrativo,Sección 7a),April 6,2001
1995年3月,一位記者向西班牙一家軍事法院提出要復制一份1973年的逝世刑判決書。該包養網 軍事法院採納了記者的懇求,來由是:該記者未知足其是“短長關系人”的法令查驗。上訴法式中,加泰隆高等法院撤銷該軍事法院的裁定,以為其侵略了記者的談吐不受拘束權。國度聘請的lawyer 上訴至西班牙最高法院。
西班牙最高法院強化了S.A.團體無限公司一案判決中所作出的裁判,重申保證公然審訊的憲法性權力并未付與大眾從已決案件中獲取法庭記載或許判決書的權力。固然大眾可以餐與加入法庭審訊法式,可是,只要那些與案件具有“獨一和詳細”聯絡接觸的個別或許組織才可以應用或獲取由這些訴訟法式所發生的文件。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還作出以下闡釋:“有關司法法式信息的傳佈,毫無疑問地,會影響到餐與加入刑事訴訟法式者的隱私和聲譽方面的基礎權力。”
假定上述案件產生在美國,記者會絕不吃力地取得其想要的信息。一名記者,或許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或許檢查或許復制與已決刑事案件相干的一切法庭文件。(21)法學學者和其別人可以官樣文章般地核閱并會商已決案件法式和現實查明方面的公平性和靠得住性。逝世刑案件凡是會遭到嚴厲的審查。
(四)假設私家小我或許實體(private individual or entity)將指名道姓地把一小我的犯法記載信息公布在internet上,能否要承當刑事或許平易近事義務
案例四:Tribunal Supremo(Sala de lo Contencioso-Administrativo,Sección 6a),June 26,2008
西班牙國度差人總局局長向西班牙數據維護局上訴西班牙反嚴刑協會,該協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一份以前已經被判處嚴刑罪或許其關于嚴刑的刑事追訴今朝尚未判決的公民保鑣隊軍官、警官和政治家的名單。對于每一個名字,假如曾經鑒定有罪的,名單上附有嚴刑產生的地址和每日天期。
西班牙數據維護局裁定,該協會違犯了小我數據維護法。是以,西班牙數據維護局對該協會處以罰款并且責令其將上述信息從其網站上刪除包養網 。在復議法式中,該協會主意:(1)被公布的信息組成一篇陳述而非一個數據庫;(2)關于被追訴和已被科罪的實行嚴刑者的信息并不是小我數據,由於其并未觸及小我的“私範疇”;(3)從此中取得上述信息的刑事裁判和正式的刑事指控,是可以公然取得的資本;(4)協會公布被判處嚴刑罪的人的成分信息是受維護的談吐。
西班牙最高法院與數據維護局的看法分歧,其裁判如下:(1)被簽字者的受追訴和已被科罪的信息屬于小我數據;(2)小我數據維護律例定將上述信息在internet上予以公布即為不符合法令;(3)包括于法院判決中的信息并不是可以公然取得的數據;(4)僅有當局部分可以或許保持一個犯法記載數據庫;(5)協會的談吐不受拘束權并不高于已公布名單上被提名者的隱私權(最高法院還以為,與私家個別或許組織的談吐不受拘束權比擬,記者的談吐不受拘束權更為強盛)。
在美國,任何小我或許組織公布,無論是以印刷仍是在線的情勢,關于嚴刑指控和科罪判刑的信息,將會遭到《憲法第一修改案》中談吐不受拘束權的盡對維護。在N.Y.Times v.United States,403 U.S.713(1971)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以為,一家報紙登載掉竊的秘密文件受第一修改案的維護。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并不區分印刷情勢與電子情勢的信息表露。
(五)當局機構可以或許在internet上公布被指名道姓者的犯法記載嗎
案例五:Sentencia de la Audiencia Nacional (February 10,2010)
由於對一名摩洛哥女性實行性侵略,梅利利亞處所差人局一名警察被科罪并且被判處兩年禁錮刑(緩刑)。在最高法院保持對這名警察的科罪之后,梅利利亞市當局將其從差人步隊中解雇。為了使該行政處分辦法失效,市當局官員不得不告訴該名警察,可是他的差人同事們提早告訴他以阻攔該告訴,以致于他可以或許避開試圖向他轉達制裁告訴的官員。終極,市當局官員在其法令通知佈告網頁大將該晦氣的包養 人事行政行動予以公布,這是一種公認的投遞行政處分告訴的方法。這名被解雇的警官向數據維護局上訴,指控市當局以公布他的性侵略判決的情勢侵略他的隱私權。數據維護局批准,這個被解雇的警官所具有的“性的小我信包養 息”不被公布的權力已被侵略。
在上訴法式中,法院以為,在市當局網站上公布該警官的姓名以及被鑒定的罪惡,即便不是數據庫的一部門,曾經組成《小我數據維護法》意義上的“處置小我數據”。盡管市當局官員在將公事終止公布于市當局網頁方面行事適當,可是該公示本不該該表露這名警官被刑事科罪。即便媒體在此之前報道過該科罪,此信息也本不該該在internet上公之于眾,由於它是小我信息,所以有權取得維護。是以,法庭保持數據維護局的判決。
盡管人們越來越追蹤關心私家的和當局的數據庫被濫用的題目,可是美國沒有關于信息隱私的憲法性法令。與我們在此會商的話題最相干的是,不論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律仍是大眾的不雅點,都不以為刑事科罪屬于小我信息。無論若何,《憲法第一修改案》城市盡對維護有關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公布。
案例六:家庭暴力網站
2001年,卡斯蒂利亞—拉·曼查自治區的預防凌虐和維護婦女法受權公布了一份被判處犯有針對女性實行家庭暴力罪惡的漢子名單。該部法令的擁戴者們以為,將犯法行動人的成分公之于眾會加強針對女性實行暴力的社會排擠力。其序文寫道:“科罰必需由法官予以施加,可是當局應對受益人不再堅持緘默以及判決為人們所知曉擔任。”現實上,一切的法令和不符合法令律評論者都批駁該部法令包養 ,來由是它損害了被科罪的施虐者享有的聲譽、隱私以及再社會化的憲法性權力。(22)
數據維護局裁定,《小我數據維護法》制止公布此類信息,除非被表露的已是起源于公共渠道的數據,可是法庭判決并不是信息的公共起源。除此之外,數據維護局指出,沒有一部律例受權市當局樹立一個關于被科罪者的數據庫。
在美國,包括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當局網站的最好例證就是,供給已被科罪的性犯法人的姓名和所犯法行(凡是還備有照片和住址)的州性犯法者掛號處。此外,一些州還將一切在逃監犯的姓名和罪惡都公布于網站上。在有些州,人們可以經由過程internet取得一切的科罪記載。私家小我和組織可以不受拘束地將任何有關被科罪者或許科罪罪惡的真正的信息公布于網站上。
三、安排西班牙的準繩
依我們之見,藉以闡釋美國和西班牙兩國之間關于大眾應用小我犯法前科信息的法令和政策差別的要害法令準繩是:判決公然和應用法庭記載、聲譽和隱私維護、小我數據維護、談吐不受拘束以及再社會化。
(一)判決公然
正如在第二部門我們論及的那幾個案例所清楚提醒的那樣,關于刑事判決能否可以公然的西班牙法令實際題目上存有一種嚴重狀況。西班牙學者和法官們將刑事判決的公然視為一種公認的知識。他們基于《西班牙憲法》第120條得出該項結論,第120條規則如下:
1.司法法式將公然停止,除非訴訟法事前規則有破例情形。
2.法庭審理簡直所有的地以行動情勢停止,尤其是刑事案件。
3.法庭判決永遠都要闡明來由并且要公然宣判。
但是,在說明這一憲律例按時,法官卻將大眾餐與加入審訊法式的權力和獲知判決的權力差別開來。(23)就像我們在Interpres Grupo案件中所看到的一樣,固然法令規則有短長關系者有權取得刑事判決,法院卻對“有短長關系者”做了限制性說明。此外,在2003年修改案之后,該法(《司法機構組織法》第266條)此刻規則:“當小我的隱私遭到影響時,應用判決的權力會遭到限制。”再者,一個想要了解某刑事案件是若何判決的人甚至不克不及夠以餐與加入一切審訊法式的方法獲取該新聞,由於刑事判決簡直不公然宣判。不存在任何機制可以強迫法官們遵守第120條第3款——法庭判決永遠都要闡明來由并且要公然宣判——的憲法性請求。
盡年夜大都的刑事判決從未公之于眾,除非這些判決牽扯已被媒體普遍報道過的有名案件。上級法院的法官們不準公然出書或許以其他方法表露刑事判決。只要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裁判可以出書刊印,並且即便是如許,姓名和其他可辨認成分的數據一定會被司法文件中間—— 一個創立于1997年的當局機構——做匿名化處置。司法文件中間變換人、街道、car 等等的稱號,以致于原告人、被害人和證人不克不及被辨認出來。司法文件中間依據每包養 日天期和法院來編制刑事判決索引。與美國分歧的是,西班牙法院的裁判不公之于眾或許引述當事人的姓名,可是可以依據法院、案件序號以及每日天期來引述法院判決。由於《憲法》第164條的緣故,憲法法院的裁判(24)不停止匿名化處置。(25)它可以在《法令公報》(“Boletin Oficial del Estado”)和憲法法院的網站上公布帶有訴訟當事人真正的姓名的裁判。
(二)聲譽權
《西班牙憲法》規則了聲譽權和隱私權。這兩種權力旨在維護小我莊嚴不受表露令人蒙羞之信息的損害。聲譽包含一小我在社區里的名聲及其自我價值感和自負感。憲法法院將聲譽權說明為享有傑出名譽、不被鄙夷以及在別人眼前不被恥辱的權力。固然一項刑事科罪自己能否定原告的傑出名譽,可是憲法法院指出,判處科罰(26)或許制裁(27)并未侵略聲譽權,由於“聲譽遭到損害不該回因于判決和科罰,而是小我本身行動所招致;憲法和制訂法(statutory law)兩者都不克不及夠保證一個因本身行動名聲已受傷害損失的人的聲譽。”固然法院所做的關于某刑事案件的裁判并未侵略聲譽權,可是有關一項刑事科罪信息的散布傳佈,除非是在談吐不受拘束的范圍之內[拜見本文三(五)],是可以或許侵略聲譽權的。
真正的的信息和虛偽的信息都可以或許傷害損失聲譽,甚至真正的的信息可以或許讓人為難並且遭到恥辱。好比,即便“X是妓女”是真正的的,公布該信息就侵略了她的權力。是以,記者在報紙的文章中報道X是一名妓女的話,就損害了X的聲譽權,除非——斟酌到案件的詳細情形——這名記者的談吐不受拘束權優位于X的聲譽權。所以,西班牙的法院不追蹤關心能中傷別人的信息的真正的與否,而是以傳佈者能否有權揭穿該信息為核心。
年夜部門的西班牙法官和法學傳授激烈否決美國一些司法轄區公布因賣淫或許嫖娼被宣布有罪者的姓名(甚至更糟,僅僅是由於其被拘捕)的司法實行。(28)他們以為公然貼標簽是有辱人格的處分,并且將公布被宣判有罪者的姓名類比于西班牙宗教裁判地點村的進口處公布被科包養 罪者的姓名和罪惡。(29)
(三)隱私權
西班牙憲法上的隱私權努力于維護并增進小我的莊嚴。該權力保證小我的私家生涯,即一個不受大眾審查的範疇。無論是由當局官員仍是由私家當事人(private party)表露小我的私家生涯信息都損害了該權力。
沒有一篇西班牙刑法學論文或許法學期刊作者已經論及此題目—— 一項刑事科罪記載能否屬于或人私生涯範疇的小我信息。(30)固然這般,我們在案例二中看到,憲法法院以為,選舉機構向國民犯法記載掛號處索要并取得他的犯法記載就損害了小我憲法上的隱私權。盡管憲法法院的這個裁判以為關于刑事科罪記載的信息受隱私權的維護,但是憲法法院的另一裁判卻主意,公布行政處分并未損害到隱私權。至多可以以為,在此題目上法令是含混不清的。(31)
我們以為,缺少對于刑事科罪記載能否屬于私家信息的學術會商,是由於公佈了關于數據庫中小我數據維護的新法(《小我數據維護法》,1999)。科罪記載能否為私家信息實在并不主要。他們一定會被視為“小我數據”(32)并且付與憲法維護[詳見三(四)]。
即便憲法上的聲譽權和隱私權確切供給維護以免遭遇對刑事科罪記載令人為難的表露,一份報紙仍然可以或許免受處分地停止這般之表露,假如該表露知足了談吐不受拘束之查驗,好比,消息新聞是真正的的、有消息價值并且具有相干性[詳見三(五)]。
(四)小我數據維護權
歐洲委員會于1981年批準經由過程《關于小我數據主動處置的小我維護條約》,(33)該條約維護小我數據——明白包含刑事科罪信息在內——免遭被濫用、搜集以及存儲于電子數據庫中。
小我數據——可以或許提醒種族淵源、政治不雅點、宗教及其他崇奉以及和安康狀態或許性生涯相干的小我數據——不成以被主動化地加工處置,除非國際律例定了恰當的維護性辦法。這異樣實用于與刑事科罪相干的小我數據(第六條)。
1995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的歐盟95/46/EC指令以及1995年10月24日的委員會增添了該條約的內在的事務。
有關于犯法、刑事科罪或許保安處罰的數據處置加工只可在官方的把持之下停止……僅在官方的把持之下才可保存一項完全的刑事科罪記載(第八條第五款)。
按照該條約經由過程的《西班牙小我數據維護法》規則:(1)小我數據只能保留在數據庫中,禁受影響者的批准,才可以檢索該數據庫中的信息,法令作出其他規則的除外;(2)司法裁判并不是一種信息的公共起源;(3)僅有當局官方機構才幹樹立刑事罪犯的數據庫。
憲法法院以為,絕對于憲法上的隱私權而言,存在一種可以或許為小我數據供給更為普遍之維護的憲法性權力。假如為第三方所應用,能夠影響到小我的權力的話,《小我數據維護法》維護任何的小我數據,無論是私密的仍是非私密的。小我有權了解哪些機構、因何種目標持有其小我信息。假設不合適本法事前規則之來由而搜集小我數據,或許不妥讓渡給第三方,《小我數據維護法》受權數據主體可以請求更正或許刪除其小我數據。(34)
西班牙數據維護局業已公佈數個制止經由過程internet表露犯法前科信息的決議。除此之外,盡管《小我數據維護法》并未制止公布從公共起源獲取的信息,可是數據維護局也已決然裁定刑事裁判不是一種公共數據源。並且,《小我數據維護法》明白規則,觸及刑事犯法信息的數據庫只能由當局官方機構樹立。是以,將署有小我姓名的刑事科罪信息公布于internet上的行動損害了小我數據維護權,并且加害人會遭到行政罰款的處分。
(五)談吐不受拘束
《西班牙憲法》維護談吐不受拘束(第二十條)。固然這般,當其觸及有關犯法前科信息傳佈的題目時,法庭一向委曲,甚至是不愿意全然接收談吐不受拘束。他們反而想法往均衡媒體的包養網 談吐不受拘束權和大眾獲取真正的信息的權力與小我不但彩的私家信息不被公然的權力,即便是真包養 正的的。
迄今為止,西班牙沒有一家法院直接對談吐不受拘束權能否盡緣于刑事處分、平易近事傷害損失賠還償付、公然發布(或許以其他方法揭穿)已被科罪的犯法行動人的姓名的天然人或非天然人的法令實體作出裁判。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普通態度是,公然發布刑事科罪信息損害聲譽權和隱私權,可是,談吐不受拘束權將會優先于隱私權和聲譽權,假如法院以為無害信息是:真正的的或許作為好心與公道的盡力往斷定真正的的成果;具有消息價值的,意味著與告訴言論而不只僅是知足獵奇相干;并且與嵌進此中的消息故事具有相干性。在上述檢測的基本之上,最高法院比來已做出數個支撐報紙和記者的裁定。
我們發覺出一種在更為狹義的層面上說明“具有消息價值的”的偏向,是以付與報紙更年夜的余地往報道刑事案件。(35)盡管這般,我們還要趕忙彌補,該偏向并不包含像在美國凡是所做的那樣,答應報紙公然發布已被科罪的守法者的名單或許刑事判決的目次表。西班牙的法院簡直必定會以為一份通俗人的刑事科罪信息表不具有消息價值,可是政客們以前的刑事科罪信息的消息價值將是一個需求進一個步驟研討的題目。
我們還誇大,非論報紙和記者不受拘束公布刑事科罪信息,起首他們受限于他們獲取上述信息的才能,由於在任何的案件目次表、法令陳述或數據庫中,法院簡直從不宣布或許供給帶有真正的姓名的刑事裁判。(36)
(六)再社會化準繩
《西班牙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則:“包含褫奪不受拘束在內的刑事處分應當以再社會化和社會融會為目標。”西班牙的立法者和學者們信任,假設大眾可以獲取刑事科罪信息,再社會化的目的將會遭到嚴重損壞。(37)是以,只要法官、查察官、某些差人機構和記載者自己可以從國民犯法記載掛號處獲取科罪信息。
固然雇主不克不及夠從國民犯法記載掛號處取得犯法前科信息,可是他們未被制止請求應聘者提交犯法記載證實(certificado de antecedentes penales),以往科罪的官方總結,或許,假如應聘者沒有的話,就提交一份記載潔白的文件證實。現實上,很少有雇重要求應聘者提交這些文件,或許這折射出對于犯法較少的社會追蹤關心或許對于再社會化較高的社會自負。再者,制止由于犯法前科的緣故而發生失業輕視(《通俗牢獄法》第73條第2款)的牢獄法使得雇主對請求供給此類信息非常謹嚴。
四、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政策答應或強迫公布刑事科罪記載
(一)公然審訊和法庭記載
在美國,公然審訊權屬于大眾,包含媒體和刑事原告人在內。(38)大眾成員有權餐與加入法庭審訊。(39)具有充足來由時,主審法官可以或許謝絕大眾餐與加入某些審前聆訊。此外,在很是無限的情形下,當兒童證人作證時,審訊法官可以清空法庭。固然這般,也不克不及為了維護原告人的隱私,而將大眾拒于法庭之外。(40)
對差人、公訴和審訊權之濫用,司法通明被視為一種主要的制約手腕。正如最高法院在Globe Newspaper Co.v.Superior Court,457U.S.596,603(1982)案件中所說的那樣:
非論對于原告人停止公然審訊這一保證辦法可以付與社會其他什么好處,此保證辦法一貫被視為預防任何將我們的法庭作為危害東西之打算的辦法。每起刑事審訊遭到言論的同步審查,是一種對司法權能夠被濫用的有用制約辦法。
比來,在in Presley v.Georgia 558 U.S.,130 S.Ct.721,724(2010)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重申,對于談吐不受拘束權的憲法(《第一修改案》)保證付與大眾,包含媒體在內,餐與加入刑事案件審訊的權力。盡管依據法令和通例,聯邦查詢拜訪局、處所差人局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不用並且其凡是選擇不公然刑事犯法記載信息,(41)但美國的法庭記載可供大眾查閱。
在確保國度的符合法規性方面,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誇大通明的主要性,(42)尤其是司法通明。正如最高法院在Richmond Newspapers v.Virginia,448 U.S.555,592(1980)案件中所說的那樣:
公然審訊是我們不受拘束並且平易近主的當局的碉堡:大眾餐與加入法庭審訊是我們軌制中浩繁“制約與均衡”中的一種,由於每起刑事審訊遭到言論包養網 的同步審查,是一種對司法權能夠被濫用的有用制約辦法。
在美國,多數刑事法院的判決(盡年夜部門判決發生于有罪辯論)會被刊載于法令冊本中,可是在法院它們都是可以公然獲取的,並且越來越多的判決可以在線獲取。聯邦法院以及數個州的刑事判決可以在internet上獲取。貿易公司在判例匯編中以及經由過程電子方法登載簡直一切的上訴審訊決。原告人的真正的姓名被用來為法庭看法編纂題目和索引(好比,State v.Willie Jones or United States v.Margaret Smith)。除了被支出判例匯編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之外,沒有對有關于原告人、證人或許被害人的可辨認信息做匿名化處置。現實上,姓名以及針對原告人——對其提起公訴的成果是採納告狀或宣佈無罪——的指控處處可以取得;逮捕異樣也是公共信息。(43)
公認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從未直白田主張,存在一個大眾可以獲取法庭文件的憲法性權力,可是在Nixon v.Warner Communications Inc.,435U.S.589,597(1978)案件中,它近乎做出了如許一個判決,在此中全部法官分歧指出,通俗法曾經假定通俗國民可以審看并復制法庭記載。盡管法院也承認,如有不得已的緣由,法庭審訊記載可以被密封起來,但持久的司法實行是向大眾供給法庭審訊記載。2002年的《聯邦電子政務法》(E-Government Act)和各州的雷同立法曾經在線供給數種訴訟卷宗(包含訴官司件表、公訴書、動議、lawyer 辯解狀、司法判決、庭審和量刑筆錄、上訴審訊決書)。(44)
(二)談吐不受拘束和媒體
《憲法第一修改案》維護通俗國民或許其他法令實體有關犯法記載的溝通和交通。報紙可以登載已被宣判有罪者、無罪者甚至被逮捕者的姓名。聯邦、州或處所當局機構不克不及夠制止通俗國民在internet上發布被科罪者的名單或數據庫。發布一項被打消的科罪信息不克不及被制止或處分。信息供給商包養網 不克不及被取消或制止向客戶供給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
年夜部門美國人會以為西班牙人的(和歐洲人的)“聲譽權”長短常希奇的,(45)尤其是從其避免表露有關科罪信息方面來說。莫非刑事控訴的實質不是公然駁詰嗎?為什么國度要包管一個已被科罪的人可以或許堅持其抽像傑出、正派得空?在美國,一名罪犯因其罪惡而覺得慚愧,被以為是不成防止的,并且也許是人們所盼望的。莫非公然駁詰沒有到所以,雖然心裡充滿了愧疚和不忍,但她還是決定明智的保護自己,畢竟她只有一條命。達刑法的報應和預防目標嗎?(46)莫非潛伏的犯法人會被勸止,由於其知曉,假如被捕并且被科罪的話,他們的罪惡將會遭到社區以及以社區的名義停止的訓斥?(47)除辦事于預防目標之外,公然駁詰還推進了刑法教導目標的完成。甚至于再社會化能夠到達恥感催生懊悔的水平。最后,普遍散布刑事科罪信息無可回嘴地加強了公共平安,由於它允許人們迴避被科罪者或許在他們同被科罪者的營業以及社會互動中采取預防辦法。
美國的文明和法令并未疏忽隱私。(48)美國《憲法第四修改案》經由過程制止在理的當局搜尋和拘留收禁來維護小我隱私。該修改案制止當局官員在沒有搜尋令或許公道來由的情形下搜尋小我的身材或許財富。當局官員未經法庭受權竊聽德律風或許監督別人在家中的運動,就侵略了《憲法第四修改案》中未直接載明的隱私權。(49)部門州還將私家個別“侵略隱私”的行動規則為刑事犯法。這些法令制止窺視或許拍攝在私家場所中赤身的或許停止性行動的人。(50)此類受益人還可以或許取得平易近事賠還償付金。
是侵略隱私權的行動,而不是對于侵略隱私所提醒信息的表露行動,違犯了美國憲法。在Paul v.Davis,424U.S.693,701(1976)案件中,最高法院以為,當局官員在一封致本地企業的信中將被告列為一個“活潑的在商舖行竊的小偷”,是以表露其先前由于進店行竊被拘捕過,所以損害了他的聲譽,但被告小我的憲法權力并未被侵略。
戴維斯主意,憲法維護他被指控在商舖行竊而被拘捕的現實不被表露。他的主意不是基于質疑該州在私家範疇中限制他舉動不受拘束的權利,而是樹立在該州不成以公布像拘留如許的官方舉動記載的基本上。我們的本質性隱私裁定中沒有一個持這種或許任何相似不雅點的,並且我們謝絕以這種方法應用這些裁定。
美國《憲法第一修改案》在維護它所供給的談吐及其他表達方法之權力方面是無與倫比的。(51)例如,聯邦當局不克不及禁止媒體公布關于越南戰鬥的秘密汗青,即便是文件曾經被盜出五角年夜樓。(52)
盡管這般,破例仍是存在。共謀犯法,盡管是經由過程扳談實行的,仍不克不及免于刑事追訴。表達可以或許被管控,甚至被制止,假如其制造了“緊急的犯警發生了顯明並且現時的風險”。人們無權在人滿為患的片子院里大呼“掉火”,由於這會惹起動亂。還可以制止和處分挑戰性的言辭、猥褻的言語、貿易市場行銷、鼓動實行犯警行動的談吐、兒童色情作品以及譭謗小包養網 我的虛偽現實陳說。
散布關于一樁令人煩心傷腦的婚姻、一種使人虛弱的疾病或一次身材出軌之真正的可是很是讓人為難的或傷自負的信息,很能夠遭到憲法維護(不受刑事法、平易近事法或行政法的限制),可是有關此事的爭辯仍持續著。(53)毫無疑問的是,表露曩昔的刑事科罪信息是受憲法維護的。消息媒體常常揭穿以前的刑事判決,並且部門報紙還刊印出一個特按時間段中在一個特定法庭審訊的每一個被科罪者的姓名和罪惡。甚至一個被過錯地以為有犯法前科者,能夠會發明很難打贏一場平易近事譭謗訴訟。(54)被視為“大眾人物”的小我必需證實,報紙是“歹意地”或許“不計后果地、疏忽現實地”行事。不是“大眾人物”的小我只需承當較輕的證實義務;他們必需證實陳說的虛偽性、傷害損失、在傳播鼓吹包養網 該虛偽信息時的過掉。
在美國,《1974年聯邦隱私權法案》制止聯邦官員未經受權就表露當局數據庫中的信息;很多州都制訂了相似的法令。(55)其他法令制止私家醫療保險公司向雇主和營銷公司流露醫療信息,并且不準年夜學公布先生的成就。盡管這般,美國《憲法第一修改案》禁止當局和法院限制或許處分經由過程公然表露取得這些小我信息的媒體機構或小我。(56)
在美法律王法公法律中,憲法上的人格莊嚴權在訴訟中簡直不被說起,凡是在《修改案八》制止殘暴和很是的科罰的意義層面上被斟酌到。最高法院曾指出,科罰“必需從不竭退化的面子之尺度中吸取其意義”。上級法院曾經發明,依據此尺度,一些牢獄的前提和做法是違憲的。
(三)無情報根據之決議計劃制訂中的大眾好處
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和政策支撐一項小我權力,即取得需要的信息以便作出貿易和小我決議計劃,以便他們可以或許有根據地選擇雇用何人以及同何人來往。(57)性罪犯掛號法即是這種不雅念的光鮮例證,即美國人有維護本身的符合法規權益。(58)
社會民眾可以經由過程審訊法式和法院文件取得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小我和非天然人的實體無須受權即可檢查并復制法庭記載。部門州的法院體系在線或免費供給小我的犯法前科記載。(59)例如,向紐約州法院行政治理辦公室交納65美元,其便向任何懇求者供給一份在紐約州法院審理的任何人的刑事科罪清單。假設人們不愿意本身查找法庭記載,或許不知若何查找,他們可以付報答給信息供給商來取得想要的信息。良多信息供給商,包含年夜型國有公司和處所小公司在內,都彙集并出售犯法前科信息。應用從法院記載中獲取的信息,部門公司樹立了他們本身的數據庫。其他的信息供給商在安身于個案的基本上為客戶供給其需求的犯法記載信息的電子搜刮辦事(以及有時到法院停止人工搜刮的辦事)。他們在internet上及其他處所做市場行銷停止宣揚;付出一筆小所需支出,任何人便可以或許查詢并獲得他們感愛好的隨意哪一小我的刑事科罪信息。
在美國,公共和私家雇主可以很不難地取得關于求職者和員工以往的刑事科罪信息。現實上,良多個人工作和任務職位的允許派司必需取得這些信息,由於這么多的個人工作是不答應部門(或任何)有犯法前科者從事的。(60)雇主可以或許從由聯邦查詢拜訪局和州犯法記載掛號處樹立的犯法記載體系、法庭記載或許私營的信息供給商處取得犯法前科信息。
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并不認可再社會化的權力。在美國再社會化已經是一個很受接待的不雅念,可是自20世紀60年月以來,“再社會化的理念”日漸式微。(61)盡管這般,在曩昔的幾年中,一向有人支撐再社會化理念的回復。(62)固然年夜大都美國人告知平易近意查詢拜訪員,他們支撐那些輔助以前犯過罪的人成為有生孩子力的國民(63)以及現存的努力于使犯法人再次融進社會的計劃,(64)可是年夜部門人能夠會發明很難想象有罪判決不包括公然訓斥的內在的事務。在美國的政策和法令實際中,對于進一個步驟完成刑事量刑的報應、預防、教導、維護以及改革目標而言,這種訓斥被以為是不成或缺的。正如安德魯·塔斯利茨所言:(65)
“欺侮—處分,即便這般措辭不太適當,是我們刑事司法軌制的一個明白目的。該軌制假定,刑事科罪自己自帶羞辱的“花兒,你怎麼了?別嚇著你媽!快點!快點叫醫生過來,快點!”藍媽媽慌張的轉過頭,叫住了站在她身邊的丫鬟。標誌,并且分歧刑種的刑度和現實上的處分則折射出分歧水平的欺侮。”
在公布和應用刑事科罪信息方面,美國和西班牙的法令和政策具有很年夜分歧。美國的法庭記載對大眾一向都是開放的,可是在(刑事司法材料)電子盤算機化之前,通俗小我不得不破費相當的時光和精神往斷定或人之前能否被判有罪。盤算機反動使得犯法記載信息更易于取得。部門州在收集上公布一切禁錮在該州之罪犯的姓名和被判處的罪惡。有些州在internet上供給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但需求提出請求,並且凡是要為此付出一筆小所需支出。犯法前科信息的電子盤算機化曾經催生了一個蓬勃成長的私營行業。今朝,在美國,對于任何愿意支出過度的時光和資本往查詢它的人來說,一小我的刑事科罪前科信息很輕松地就可取得。
良多美國犯法學家消極地對待這個似乎勢不成擋地向著完整公然犯法記載進步的活動,(66)由於他們以為,這對囚犯重返社會而言會形成很年夜的妨礙,並且招致一個被從符合法規的失業和社會軌制中隔斷出來的犯法社會底層的詳細化。題目在于:斟酌到美國的憲法性法令和制訂法,可以做些什么,假如有什么的話,使得大眾較不易于取得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本文不是對政策選擇停止周全審查的適合處所。(67)只需說,較少地表露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這將是不不難的工作。只需法庭記載對大眾查閱是開放的,這就不成能維護一小我先前的犯法記載信息免包養網 于被大眾查閱。並且只需人們需求這種信息,就會有信息供給商預備、甘願答應并可以或許向他們出售這種信息。對這些信息的微弱需求,與美國人誇大小我義務和自立自立是分歧的。
由于憲法、文明和政策上的緣由,西班牙更愿意將小我的犯法前科信息視為秘密。西班牙法令高度器重小我的自負、聲譽和隱私。西班牙的法官、刑事法學者以及政策制訂者以為,由于犯法前科信息屬于小我的隱私範疇,是以對刑事科罪信息的散布應當遭到嚴厲的限制,現實受騙談吐不受拘束制止審查或許處分這種傳佈時也僅是謹嚴地答應。這種保密許諾表現在并且也由《小我數據維護法》所強化,該法制止在internet上公布署有犯法人姓名的數據庫。
西班牙和歐洲包養網 其他國度的刑事法學者否決恥辱性的處分。西班牙刑事法學者以為,散布刑事科罪信息自己就組成一個既違背比例準繩(68)又違背法定準繩的額定處分,由於法令對某罪惡規則的能夠之制裁范圍并不包含公然恥辱。是以,即便被科罪者的姓名或許罪惡知足受維護的談吐不受拘束權的前提,西班牙的法令文明也會抵抗公布這種信息的散佈。
在小我犯法記載信息公然方面,能夠有良多社會、法令原因可以用來說明歐洲和美國懸殊的法令、法令實際以及政策。本文并不預計充足而周全地闡釋可以或許闡明這些這般分歧之做法的念頭。在這篇文章里,我們只是測驗考試往發明招致這些差別的法令準繩。進一個步驟的、周全的社會、法令剖析就不得不斟酌這些社會中犯法之分歧層面的特征、(69)分歧的隱私不雅念、(70)司法通明的分歧衡量,能夠是由于西班牙不平易近主的曩昔,以及歐洲人以為只要當局中的專職職員才具有處理犯法的才能和義務,而普通的通俗大眾并不具有這些才能和義務。此外,與通俗法系比擬,年夜陸法系本身與不公然犯法記載更兼容。
固然歐洲努力于不公然犯法前科信息是明白的,堅持能實行這些價值不雅的政策卻變得日趨復雜,尤其是在性犯法人這一方面。(71)為了報道、剖析或許政治宣揚的目標,媒體、談吐不受拘束的擁戴者、法令和社會迷信的研討職員以及游說集團試圖取得簽字之犯法人的刑事科罪信息。電子數據庫,特殊是internet,使得信息的檢索和傳佈更快、更廉價、更高效、更難于把持。西班牙和歐洲限制犯法記載的臭名效應的盡力能否會在有特點的歐洲犯法對策中持續占主導位置,(72)或許是技巧、政治以及對談吐不受拘束的誇大能否可以或許推進西班牙的法令和政策朝著美國形式成長,仍值得拭目以待。
注釋:
①Pager,Devah (2007),Marked:Race,Crime,and Finding Work in an Era of Mass Incarcerati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②Jacobs,James B.(2006)‘Mass Incarceration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riminal records,St.Thomas Law Review 3:387-420.
③Whitman,James Q.(2003 3aed 2005)Harsh justice.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widening between America and Europ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④固然歐洲列國之間有著詳細的差別,尤其是英國,但在供給犯法記載方面,一切這些國度都比美國要嚴厲得多。Thomas,Terry (2007) Criminal Records:A Database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Beyond.Palgrave Macmillan; Thomas,Terry and Thompson,David (2010),‘Making Offenders Visible’,The Howard Journal 49:340-348; Padfield,Nicola(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A view from England’,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http://www.ejprob.ro/.是以,人們可以將其稱為一種“歐洲態度”,這也表現于並且強化于《關于小我數據主動處置的維護條約》[拜見3(4)]。我們不需求羅列一切國度的專門研究常識。至于進一個步驟的剖析,請參閱以下材料:荷蘭(Boone,Miranda(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the Netherlands:Balancing between safety and privacy’.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3(1),http://www.ejprob.ro/.)、法國(Herzog-Evans,Martine(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France:Helping with the desisting process and acknowledging achieved desistance’,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 3(1),http://www.ej包養 prob.ro/.)、西班牙(Larrauri,Elena(2011)‘Conviction Records In Spain:Obstacles To Reintegration Of Offenders? ’,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3(1),http://www.ejprob.ro/.)、德國(Morgenstern,Christine(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Germany-the use of criminal records and the removal of recorded convic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http://www.ejprob.ro/.)。在芬蘭,罪犯掛號簿中的信息不該公然並且僅供給給無限多少數字的機構(律例編號1993/770)(信息源自Matti Joutsen)。希臘也不答應表露犯法記載(信息源自Dimita Blitsa)。其他國度的信息拜見http://www.cpni.gov.uk/Docs/Criminal_Records_Disclosure-CountriesF-L-March09.pdf。
⑤Garland,David (2001) The Culture of Control,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⑥Morrison,Caren M.(2009),‘Privacy,Accountability,and the Cooperating Defendant:Towards a New Role for Internet Access to Court Records’,Vand.L.Rev 62:921-923.
⑦Cox Broadcasting Corp.v.Cohn,420U.S.469,496(1974).
⑧Zimring,Franklin E.and Hawkins,Gordon J.(1973)Deterrence:The Legal Threat in Crime Control.Studies in Crime and Justice.Univ.Chi.Press.
⑨Hart,Henry M.(1958)‘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23:401.
⑩Terry,Karen J.and Furlong,John S.(2003),The Megan’s Law Desk Book:A Guide to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Community Notification.Civic Research Institute.
(11)Thomas,Terry (2007) Criminal Records:A Database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Beyond.Palgrave Macmi“你怎麼還沒睡?”他低聲問道,伸手去接她手中的燭台。llan; Thomas,Terry and Thompson,David (2010),‘Making Offenders Visible’,The Howard Journal 49:340-348.
(12)Larrauri,Elena (2000) ‘Entwürdigende Strafen’,in KritV.Sonderheft.Baden-Baden:Nomos; Díez Ripollés,José Luis (2007) Derecho Penal Espa? ol:Parte General(en Esquemas),Valencia:Tirant lo Blanch; Mir Puig,Santiago (2008) Derecho,Penal:Parte General,8o ed.Barcelona:Reppertor.
(13)該部法令調劑全部司法軌制。拜見Ley Orgánica 6/1985de 1de Julio del Poder Judicial [L.O.P.J.]。
(14)西班牙共有50個省,分為17個自治區。卡斯蒂利亞·萊昂[Castilla y León]和加納里斯[Canarias]是此中的兩個自治區(autonomous community)。——譯者注
(15)刑事法庭審訊的案件,除宣佈無罪和撤案的之外,從未被完整密封起來,可是某些文件能夠會被密封,例如,機密奸細的書面證詞。當案件卷宗被密封之后,檢查卷宗要有基于合法來由的法院號令。汗青上,少年法院的法庭記載一向被密封著。盡管這般,該傳統已被慢慢腐蝕(Laubenstein,1995)。
(16)Fenner,Michael and Koley,James (1981) ‘Access to Judicial Proceedings:To Richmond Newspapers and Beyond’,Harv.C.R.-C.L.L.Rev16:415.
(17)選舉機構可以采取其他法令道路來撤消H 的候選人標準。憲法法院指的是兩個分歧的由法院來告訴選舉委員會刑事科罪和判刑的法式。該選舉機構所不克不及做的,就是直接請求國度刑事犯法記載治理局(NCR)供給信息。
(18)聯邦查詢拜訪局的州際成分辨認索引(“III”)將各州的犯法記載信息庫鏈接起來,釀成一個綜合性的全國犯法記載信息體系,該體系可以或許讓隨意哪個處所的美國差人查詢到剛被拘捕(或被攔住)的人能否在美國任何結婚。一個好妻子,最壞的結果就是回到原點,僅此而已。一個處所有犯法記載。Jacobs,James B.and Crepet,Tamara (2008) ‘The Expanding Scope,Use,and Availability of Criminal Records’,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11:177-213.
(19)Jacobs,James B.and Crepet,Tamara (2008) ‘The Expanding Scope,Use,and Availability of Criminal Records’,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11:177-213.
(20)美國軍事職員的軍事法庭是向大眾開放的。盡管這般,審訊本國可怕分子嫌犯的“軍事委員會”能否也必需向大眾開放,尚未告竣分歧看法。自9·11可怕分子襲擊事務以來,讓軍事委員會來審訊本國可怕分子嫌犯這一題目一向備受爭議。奧巴馬當局曾經答應記者報道在關塔那摩灣的第一次軍事委員會審訊,可是記者必需批准遵守某些基礎規定,好比,不克不及報道某些證人的姓名。簡直立即就違背這一基礎原則的那些記者被制止餐與加入審訊法式,可是沒有遭到其他處分。今朝尚不明白的是,這些訴訟記載能否將被公然應用。http://www.harpers.org/archive/2010/05/hbc-90007004。
(21)Bustos,Rafael (2002) ‘Sobre la publicación en páginas web de listados de condenados penalmente:los casos de las listas de pedófilos,maltratad包養 ores,torturadores y errores médicos’,Revista Vasca de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62:11-34; Gómez,Justa(2002)‘Listas de delincuentes:? pena de‘escarnio público’?’,pp.493-508,in L.Morillas and C.Aránguez,Estudios penales sobre violencia doméstica,Madrid:Edersa; Rallo,Artemi(2009),‘La garantía del derecho constitucional a la protección de datos personales en los órganos judiciales’,Nuevas Políticas Públicas:Anuario multidisciplinar para la modernización de las Administraciones Públicas,5:97-116; Rebollo,Rafael(2001)‘La publicidad y la publicación de las listas de delincuentes’,52a Cursos de Verano de la Universidad de Cádiz“Las nuevas tecnologías ante el Derecho Penal”,Unpublished Manuscript; Silguero,Joaquín(2008)‘Régimen de la protección de datos en la publicación de las decisiones judiciales’,Revista espa? 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5.
(22)Silguero,Joaquín(2008)‘Régimen de la protección de datos en la publicación de las decisiones judiciales’,Revista espa? 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5.Madrid:Thomson/Civitas.
(23)STC 5April 2006,No.114.
(24)為什么所公然的最高法院和其他一切法院的判決書中不呈現姓名,而憲法法院的判決書中會呈現姓名,此中的啟事不易懂得。拜見Arenas,Mónica (2006) ‘Protección de datos personales y sentencias del Tribunal Constitucional:A propósito de la sentencia del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114/2006’,Revista Espa? 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1:235-250; Salvador Coderch,Pablo ET.AL(2006)‘Las 包養網 Sentencias del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ben publicarse íntegras’,InDret 3.他們能夠是較為開放的憲法法院和較為傳統的最高法院之間一種連續嚴重關系的部門表征。Aragoneses,Alfons (2009) ‘Continuidad y Discontinuidad del pasado en la Justicia del presente’,pp.61-78in F.Fernández-Crehuet and D.J.García(coords.),Derecho,memoria histórica y dictaduras,Granada:Comares.
(25)STC 18May 1981,No.16.
(26)STC 14June 1983,No.50.
(27)Jacobs,James B.(2009)‘The community’s role in defining 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in T.Lynch(ed.),In the Name of Justice:Leading Experts Reexamine the Classic Article“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Washington:Cato Institute.
(28)Bustos,Rafael (2002) ‘Sob包養網 re la publicación en páginas web de listados de condenados penalmente:los casos.
(29)僅有一個破例,拜見Del Carpio Fiestas,Verónica(2005)“Divulgación de antecedentes penales y protección del derecho al honor y a la intimidad”,Aranzadi Civil,1:2191-2218。
(30)STC 14December 1992,No.227.
(31)《小我數據維護法》將小我數據界說為,與一個可辨認的天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第三條)。
(32)1981年1月28日簽訂;歐洲電信尺度(108號)。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108.htm.
(33)STC 30 November 2002,No.292.
(34)該趨向以為刑事案件具有消息價值,即便消息只觸及一個通俗國民。見最高法院(平易近事庭)2008年10月16日(第948號)判決;最高法院(平易近事庭)2008年10月28日(第1013號)判決;最高法院(平易近事庭)2009年12月23號(第868號)判決;最高法院(平易近事庭)2010年3月9日(第155號)判決;最高法院(平易近事庭)2010年4月28日(第264號)判決。
(35)沒有一部授予應用判決之權力的普通法。好比,為了授予其應用判決的權限,加泰隆尼亞有規則宣布一名記者是“短長關系人”(媒體拜訪司法信息2008/5指令)。拜見Rodriguez Valls,María Teresa (2010),‘Principio de publicidad procesal y derecho a la protección de datos de carácter personal:aproximación a la problemática actual en juzgados y tribunales espa? oles’,La Ley Penal 71.Madrid:La Ley。
(36)Grosso,Manuel (1983) Los Antecedentes penales:Rehabilitación y Control Social,Barcelona:Bosch; Bueno Arús,Francisco (2006) La cancelación de antecedentes penales,Madrid:Thomson/Civitas; Larrauri,Elena(2011)‘Conviction Records In Spain:Obstacles To Reintegration Of Offenders? ’,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3(1),http://www.ejprob.ro/.
(37)Press-Enterprise Co.v.Superior Court,478U.S.1,7(1986).
(38)Richmond Newspapers v.Virg包養 inia,448U.S.555,576(1980).
(39)美國一切的法院,除未成年人法院之外,對大眾是開放的。最高法院從未以為,限制進進未成年人法院審訊法式是違憲的。它也從未以為,未成年人有權將大眾和媒體排擠在刑事訴訟法式之外。
(40)Department of Justice v.Reporters Committee For a Free Press,489U.S.749(1972).
(41)好比Press Enter.Co.v.Superior Ct.,478U.S.1(1986)。
(42)Jacobs,James B.(2010)‘The jurisprudence of police intelligence files and arrest records,Nat’l Law School of India Review 135.
(43)大眾獲取法院電子記載體系(The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 System)供給公共收集拜訪聯邦法院案件和檀卷信息的辦事。盼望應用該體系的小我必需注冊并且供給其姓名、住址、德律風號碼以及電子郵箱地址。固然注冊是不花錢的,可是應用者每瀏覽一頁必需付出0.08美元。可以依據案件的檔案號碼或許原告人的姓名來搜刮該電子記載體系。
(44)可是,在美國憲法判例中,人們確切到處可見對于聲譽的關懷,年夜部門都在最高法院年夜法官所持的分歧看法中。年夜法官菲爾德在Brown v.Walker,161U.S.591(1896)案件中所持貳言與道格拉斯年夜法官在Ullman v.United States,350U.S.422(1956)案件中所持貳言即是兩個例證。兩位年夜法官均以為,否決自證其罪的權力不該僅局限于維護本身免于刑事科罪,而是應當也維護聲譽和自負。
(45)Pace,Gina(2003),‘Offenders Tagged with DUI Stickers Others Can Call,Report Driving to Monitors’,Sept.22,http://www.dui.com/dui-library/florida/related/dui-bumper-stickers.
(46)關于恥感的會商拜見Braithwaite,John (1989) Crime,Shame & Reintegr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Duff,Antony (2001) Punishment,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ahan,Dan M.(2006)‘What’s Really Wrong with Shaming Sanctions’,Texas Law Review 84:2075; Massaro,Tony(1991),‘Shame,Culture,and American Criminal Law’,Mich.L.Rev 89:1880-1887; Whitman,James Q.(1998)‘What is Wrong with Inflicting Shame Sanctions? ’,Yale L.J.107(5).
(47)Regan,Priscilla (1995) Legislating Pri包養網 vacy.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Nissenbaum,Helen (2010) Privacy in Context:Technology,Policy and the Integrity of Social Life.Stanford U.Press.
(48)LaFave,Wayne R.(2009)Search & Seizure:A Treatise on the Fourth Amendment,4a ed.,West Publishing.
(49)N.J.Stat包養網 Ann.§ 2C:14-9.
(50)Chemerinsky,Erwin(2006)Constitutional Law:Principles and Polices,3th ed.,New York:Aspen Publishers.
(51)United States v.New York Times,403U.S.713(1971).
(52)Voloch,Eugene (2000) ‘Freedom of Speech and Information Privacy:The Troubling Implications of a Right to Stop Others from Speaking About You’,Stanford Law Review 52(5); Stone,Geoffrey(2010)‘Privacy,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Internet’in Saul Levmore & Martha C.Nussbaum(eds.),The Offensive Internet:Speech,Privacy and Reputation.Harvard.
(53)在美國,譭謗并不是一種刑事犯法行動。盡管這般,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卻認可損壞聲譽或譭謗的平易近事訴訟。好比,在後面段落中所會商的Paul v.Davis 案件,最高法院指出,被告可根據該州的平易近事譭謗法告狀差人局長。可是,與西班牙分歧,損壞聲譽和譭謗訴訟中,現實本相是一個盡對的辯解來由。拜見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U.S.254,279-80(1964)。
(54)《隱私法》,美法律王法公法典(5),第522條(a)[5U.S.C.sec.522(a)]規則:“維護存儲于當局機構記載中大眾的小我信息免遭未經受權的搜集、存儲、應用和散布……以答應小我介入到確保其記載被正確並且適當地應用。”第522條(b)規則,除幾種明白的、可以實用Privacy Act of 1974,Pub.L.No.93-579,5U.S.C.§ 552a,(1974)的情形外,“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傳佈方法包養 向任何小我或許另一機構流露存儲于記載體系中的任何記載,除非依據與記載有關職員的書面懇求,或許其在先的書面批准信”。拜見《1977年信息通例法案》(《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第1798條)。Solove,Daniel J.and Schwartz,Paul(2003,3rd edition 2008)Information Privacy Law:cases and materials.Wolters/Kluwer,Aspen publishers.
(55)Bartnicki v.V包養 opper,532U.S.514(2001).
(56)Lam,Helen and Harcourt,Mark (2003)‘The Use of Criminal Record in Employment Decisions:The Rights of Ex-Offenders,Employers and the Public’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47(3):237-239; Holzer,Harry.Raphael,Steven and Stoll,Michael (2004)‘Will Employers Hire Former Offenders? :Employer Preferences,Background Checks,and their Determinants’,in M.Patillo,D.F.Weiman and B.Western,Imprisoning America:The Social Effects of Mass Incarceration,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 Bushway,Shawn.Stoll,Michael and Weiman,David(2007)The Impact of Incarceration on Labor Market Outcomes,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 Press.
(57)持有和攜帶兵器的憲法權力,拜見Jacobs,James B.(2002) Can Gun Control Work?(Studies in Crime and Public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8)Jacobs,James B.(2009) ‘The community’s role in defining 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in T.Lynch(ed.),In the Name of Justice:Leading Experts Reexamine the Classic Article“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Washington:Cato Institute.
(59)2001年9月11日基地組織襲擊世貿年夜廈和五角年夜樓之后,幾部聯邦法令請求在各類行業和部分停止佈景檢討。
(60)Allen,Francis A.(1981) On the Decline of the Rehabilitative Ideal.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61)2007年經由過程的聯邦“重獲重生法案”批準聯邦撥款給為復回社區的刑事罪犯供給辦事(好比,失業支援、藥物濫用醫治以及家庭支撐)的當局機構和非營利組織。《2007年重獲重生法案:預防再犯以維護社區平安》Maruna,Shadd,Immarigeon,Russ and Lebel,Thomas P.(2004)‘Ex-offender Reintegration:Theory & Practice’In Maruna,S.and Immarigeon,R.(eds)After crime & punishment:pathways to ex-offender reintegration.Willan Cullompton; Gideon,Li秦家商業集團的掌門人知道裴毅是藍學士的女婿,不敢置之不理,出重金請人調查。他這才發現,裴奕是他學藝的家庭設計的or and Sung,Hung-En (2010) Rethinking Corrections:Rehabilitation,Reentry and Reintegration,London:Sage.
(62)Heumann,Milton.Pinaire,Brian and Clark,Thomas (2005) ‘Beyond the Sentence:Public Perception of Collateral 包養 Consequences For Felony Offenders’,Criminal Law Bulletin 41(1):24-46.
(63)Petersilia,Joan (2003) When prisoners come Home.Oxford:OUP; Travis,Jeremy (2005) But they all come back:Facing the challenges of prisoner reentry; Washington,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Love,Margaret C.(2006),Relief From the Collateral Consequences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A State-by-State resource guide.New York:William S.Hein & Company.
(64)Taslitz,Andrew(2009)‘Judging Jena’s D.A:The Prosecutor and Racial Esteem’,HARV.C.R.-C.L.L.REV 44:393-414.
(65)Demleitner,Nora V.(1999)‘Preventing Internal Exile:The Need for Restrictions on Collateral Sentencing Consequences’,Standford Law Review,11(1):153-171; Mauer,Marc and Chesney-Lind,Meda(eds)(2002)Invisible Punishment.New York:The New Press.
(66)至于做出這般測驗考試的,拜見Jacobs,James B.(2006) ‘Mass Incarceration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criminal records,St.Thomas Law Review 3:387-420。
(67)Von Hirsch,Andrew and Wasik,Martin (1997) ‘Civil Disqualifications Attending Conviction:A suggested conceptual framework’,Cambridge Law Journal 56:599-626.
(68)Zimring,Franklin E.and Johnson,David T.(2006),‘Public opinion and the governance of punishment in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s’,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ic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605:265-280.
(69)Whitman,James Q.(2004) ‘The Two Western Cultures of privacy:Dignity versus Liberty’,Yale L.J.113:1151.
(70)Boone,Miranda (2011) ‘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the Netherlands:Balancing between safety and privacy’.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3(1),http://www.ejprob.ro/; Herzog-Evans,Martine(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France:Helping with the desisting process and acknowledging achieved desistance’,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 3(1),http://www.ejprob.ro/; Morgenstern,Christine(2011)‘Judicial rehabilitation in Germany-the use of criminal records and the removal of recorded convic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Probation.http://www.ejprob.ro/.
(71)Snacken,Sonja (2010),‘Resisting Punitiviness in Europe’,Theoretical Criminology 4:273.